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方小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易会员的管理,保障交易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交易会员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本市场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会员是指具有良好资信,经本市场批准取得交易代码,在本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交易会员及其有关人员。
第二章 交易会员资格取得
第四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诺遵守本市场相关规定;
(二)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三)具备一定的交易知识;
(四)不存在严重违法记录。
第五条 被本市场终止交易会员资格的交易会员自终止之日起,不得再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会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会员,需提交下列资料:
法人用户需提交:
(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交易会员入市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本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自然人用户需提交:
(一)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会员入市申请》;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者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交易会员入市须向本市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由本市场进行审核。
第七条 本市场审核通过后,交易会员与本市场签订相关协议,将取得正式资格,享受交易会员的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交易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本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交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
(二)享有本市场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获得本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
(四)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市场的惩戒决定提出申诉;
(六)其他应由交易会员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 交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本市场的管理;
(三)熟记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使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按照本市场有关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五)接受本市场对其交易员的培训;
(六)接受本市场对其在本市场发生的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监督;
(七)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每年7月30日前向本市场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
(九)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退出和暂停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可以退出本市场。如申请退出,须提前30个交易日向本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收等各项业务。交易会员退市申请经本市场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退市手续。
交易会员在办理退市手续时,本市场相应结清账户,清退各项资金。
第十二条 本市场不予保留已退市交易会员的交易代码。已退市交易会员如申请重新入市,需按本市场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入市手续。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可以申请暂停交易会员资格。如申请暂停,须提前30个交易日向本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收等各项业务。本市场在收到申请并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暂停交易会员资格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在办理暂停交易会员资格手续时,应将欠交本市场的各项费用补齐,否则在申请恢复交易会员资格时,须补齐原欠交费用后方可开通交易、交收等各项业务。
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在暂停资格期间,本市场为其保留交易代码,但其不再享受在本市场的任何权利。
第十六条 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为该交易会员的电子签名,交易会员对其交易代码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可自行委派交易员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从事交易。交易员有权使用本市场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本市场规定、服从本市场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本市场有权要求交易会员更换交易员。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将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履行、转让或终止后,如不再参与本市场电子交易,必须申请办理交易会员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会员应对其交易终端发生的所有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场有关规定的交易会员,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或终止交易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条 交易会员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场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有关处罚决定进行复议。本市场复议决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但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本市场负有为交易会员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市场负责解释、修改。交易会员向本市场申请取得交易会员资格即视为交易会员同意遵守本办法。如交易会员与本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会员可向本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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