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小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的粮食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托“南方小麦网”,运用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粮食交易及提供交易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场进行的与交易相关的一切活动。本市场自身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会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同时与本市场共同向交易会员提供仓储、物流、金融、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交易资格的取得:交易会员经由本市场审核通过后均可参与现货挂牌交易。
第五条 交易商品由本市场公布,交易会员购进和售出商品时可从本市场挂牌的交易商品中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向本市场申报新的交易品种。
第六条 交易会员在选择挂牌的交易商品后,应如实申报交易商品的主要商品属性,包括商品品种、主要质量指标、产地、生产年份、交收地、最少交易量等内容。
第七条 交收时间:交易双方一旦成交即进入交收环节。
第八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九条 交易双方通过本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应向本市场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总额的0.8‰。本市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十条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由本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本市场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场批准后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结算和交收。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并签订的交易合同不得转让;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合同的交收时间按交易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报价是指各交易品种在交收时间按照约定的交收地点、交收方式进行交收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交易单位为吨。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应按照110元/吨的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本市场有权根据商品价格变动和实际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
第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的程序:
1、交易会员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并向本市场交付足额保证金;
2、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交易品种,并根据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方向、商品品种、主要质量指标、产地、生产年份、交收地、最少交易量、该挂牌的有效期等内容;
3、摘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选择所需商品,在确定认可挂牌方的价格等所有成交条件,输入相应数量的摘牌指令即成交,成交价格为挂牌价格;
4、摘牌方可就挂牌方的价格提出议价,挂牌方在同意退让价格后,参考议价信息中的价格和数量等因素,可以选择相应的议价方进行成交,成交价格为该议价信息的价格,成交数量为交易双方申报数量较少的数量;
5、买卖指令经本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成交,交易双方即达成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商品现货交易合同,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交易双方到本市场签订书面《南方小麦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成交合同》,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南方小麦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成交合同》;
6、交易当日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闭市后,交易双方应按现货挂牌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收;
7、买方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前(但不迟于交收时间),将保证金以外的余款支付到本市场指定的银行资金结算账户。经本市场确认后,开具《提货单》给买方;
8、买方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卖方的商品的数量、质量进行确认;如买方逾期不对数量、质量进行确认的,视为买方对商品数量、质量没有异议;
9、交易双方验收无误并向本市场提交《验收确认单》后,本市场向卖方划付80%货款,并释放其保证金。卖方需以全额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本市场向卖方划付剩余货款;
10、商品交收数量以交易合同为依据,以交收地点计量衡器为基准,交收地点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且在鉴定有效期内,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允许实际交收数量与成交数量有3%的溢短;
11、买方会员对商品质量、数量存有异议,应停止交收并与卖方会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市场提交《商品质量复检申请书》,由本市场组织指定的检验机构会同交易双方进行会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垫付,过错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确认商品质量的最终依据。
第十六条 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商品所有权转移之前由卖方承担,所有权转移之后由买方承担。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对其名下所有交易代码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通过本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市场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本市场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本市场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1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市场调解无效的,交易会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南方小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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