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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公布
2021-02-07 16:29   作者:cz  点击: 【打印本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作修改,修改后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公布施行。

修改部分如下:

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地方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地方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农业发展银行先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地方储备后,及时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第四十七条中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编辑:cz)